国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83执61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刘康康、张丹丹、叶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刘康康、张丹丹、叶金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刘康康、张丹丹、叶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