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本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执691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与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金尧龙、叶金凤、金玲娟、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民初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金尧龙、叶金凤、金玲娟、张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488941.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金尧龙、叶金凤、金玲娟、张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经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玲娟名下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金××花园××区××号的房地产【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09)第3-139号】,坐落于东阳市××街道青春路××号的房地产【权证号:坐落于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阳国用(2012)第1-3165号】,及位于吴宁街道××号的房地产【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06)第1-1094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玲娟名下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丹丹名下车牌号为浙G×××××、浙G×××××的小型车辆。同时查明,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东阳市国厦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07)第3-276号、第3-279号】,已被东阳市监察委另案涉嫌行贿罪轮候查封,该委已复函要求对上述房地产暂不予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金尧龙、叶金凤、金玲娟、张丹丹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金尧龙、叶金凤、金玲娟、张丹丹目前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抵押房地产,东阳市监察委员会也发函要求暂缓处置。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回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执6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立伟审判员张国军审判员陈晓欢
代书记员 吴      旭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