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眭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宇,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眭**,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现住址不详,去向不明。
被告:徐鹏,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址为江苏省姜堰市,现住址不详,去向不明。
被告: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火车站西侧大武口建材厂机关办公楼**/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苑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张航孝,职务不详。
被告: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陶乐镇花园西街。
法定代表人:蒋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金玲娟,职务不详。
被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盛世家园**。
负责人:张航孝,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眭**、徐鹏、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县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眭**、徐鹏离开住所去向不明,法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黎     坤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张吉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