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玲,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6279Y,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付1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7092365F,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金玲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1063-4,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3号楼二、三层。
负责人:张航孝,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本市城中区南山路付3号新三江花园4号楼3单元3211室房屋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时,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与新三江花园4号楼其他住户一并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二、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及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协助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及不动产产权证。三、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国本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3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冷季平
审判员李向红
审判员罗辉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