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卿,曲汉新,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宁仲裁字第0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三江花园小区二期9号楼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资料;二、被反申请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反申请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交付全部施工资料后10日内向反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432174.76元;五、本案仲裁费49461元,由申请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用140588.7元,由被反申请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77323.8元,反申请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3264.9元,反申请人预交的反请求仲裁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反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反申请人。以上被反申请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国本建设有限公司合计人民币10509498.56元,被反申请人自反申请人交付全部施工资料后10日内向反申请人支付。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国本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交付全部施工资料,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仲裁委员(2017)宁仲裁字第02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忠
审 判 员 吴占海
审 判 员 赵永胜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索惠玲
书 记 员 符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