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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洞口县桥头国有林场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426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洞口县桥头国有林场,住所地:洞口县又兰镇双桂村长棚岭组。
法定代表人:尹湘春,该林场负责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洞口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
负责人:李政。
被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住,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div>
负责人:贺申成。
原告***与被告洞口县桥头国有林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洞口县供电分公司、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
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贤 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龙 飞
书 记 员 欧阳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