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54元,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