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459236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新村市老干部休养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9856747O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大祥路与桂花路交汇处江南世家营销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607327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邵阳市景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