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电力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3民初1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檀江变-东互通变双回11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1条第11.9款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仲裁处理”,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因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裁委员会审理。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裁委员会审理。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檀江变-东互通变双回11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仲裁处理。该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后续未就仲裁委员会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上诉人湖南宝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