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峰,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芳,湖南恒昌(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光宗,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审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梁九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妞,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1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焱
审 判 员  李明智
审 判 员  李亚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娇琳
书 记 员  陈 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