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民初43号 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云盛花园3栋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轶凌。 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物业公司)诉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实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聚源实业公司与被告聚源实业公司达成协议,并自动缴纳了拖欠的物业费,原告科达物业公司于同日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