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民初41号
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云盛花园3栋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轶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市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