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304民初3916号
原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湖湘林语1栋14栋。
负责人:***。
被告: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679号尖山大厦12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实业公司”)与被告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源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源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155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403元,并自2023年11月8日起以91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湖湘林语二期32、33栋线路起火,因情况紧急,为了不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和湖湘林语一、二期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先由原告进行紧急抢修,具体费用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商定解决。随后,原告迅速对湖湘林语电缆起火抢修工程进行了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了小区居民用电。工程完工后,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和原告签订了《用电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合同价款为149000元,用电抢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用电运行3个月内付95%,5%作为质保金。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开具了抢修工程款发票141550元,盛世太平物业公司仅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2023年10月12日,原告向盛世太平物业公司送达了《往来款项询证函》,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确认截至2023年8月31日尚欠付原告工程款915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付清余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聚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由于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8日,湘潭市岳塘区湖湘林语二期32、33栋线路起火,由聚源实业公司进行紧急抢修。工程完工后,盛世太平物业公司(甲方)与聚源实业公司(乙方)签订了《用电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聚源实业公司承包湖湘林语电缆起火抢修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包干方式承包,合同价款为149000元。用电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电运行3个月内付95%的施工费即141550元,5%作为质保金即7450元。保修期间内无施工不合格、返工等情况,保修期内一个月内将质保金付给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应按未支付价款的千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2021年4月13日,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向聚源实业公司支付了50000元。2023年10月12日,聚源实业公司向盛世太平物业公司送达《往来款项询证函》,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确认截至2023年8月31日尚欠付工程款91550元。后经聚源实业公司多次催要,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均未付清余款,聚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用电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往来款项询证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聚源实业公司与盛世太平物业公司签订的《用电抢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聚源实业公司依约施工完毕,并已实际用电运行,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故对聚源实业公司要求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1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盛世太平物业湘潭分公司、盛世太平物业公司逾期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91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1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2250元,由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湖南盛世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