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和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013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虎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23695.44元,执行费9637元,共计733332.44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010001XXXX的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05年6月21日收到的180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于同日即被全额转入钱建生名下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中,该行为严重侵害公司资本,故应视为原股东贾伟方、***抽逃出资。现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该公司原股东贾伟方、***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2002年由原常熟市辛庄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常熟市辛庄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并经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至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自然人贾伟方实缴1000万元,自然人***实缴80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2010001XXXX的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05年6月21日收到的180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于同日即被全额转入钱建生名下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中。而目前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业,银行账户长期无往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该公司清算义务人均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贾伟方、***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上述事实有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转账支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追加贾伟方、***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贾伟方、***就本案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执行人苏州力尚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8460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包含本案执行费9637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冻结被执行人贾伟方、***银行存款846048元。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益,或扣留其收入或其他到期收益。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嵇建平 审判员  师永义
书记员  唐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