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3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林,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成,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纽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增加赔偿金额2281778.68元(以评估鉴定评估为准);2.由建鑫公司、苏净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1.一审己依法进入修复方案鉴定程序,原受委托单位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但既不依法责令补充鉴定,又不重新委托鉴定,程序违法。2.一审价格鉴定认证错误。本案中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实际使用的彩钢板,系“三无”不合格材料,有市场价格支持,不符合常理。二、一审查证事实遗漏、认定违约行为错误、认定争议焦点错误。一审事实遗漏了涉案设计文件中对建材质量(锌层厚度)的明确设计要求(双面合计大于270克/平方米)和遗漏实际使用彩钢板为不合格建材。一审认定违约行为错误,违约行为应为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因使用了不合格建材导致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竣工资料中质保书质量标准)及原设计要求(设计图纸锌层厚度要求)。一审认定的违约行为遗漏了本案核心建材的质量违约,二审争议焦点应为:因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实际使用不合格建材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违约,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三、本案对已有证据证明涉案建材不合格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采用修复方案鉴定结论、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结论,而采用价差赔偿确定责任形式缺少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不意味着施工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义务已完成。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如一审认定的建材使用年限已到,则作为应承担工程质量担保责任的施工企业应对建材负责更换、维修、加固以保证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或就实际发生的维修、加固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建鑫公司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净公司二审辩称,一、涉案屋面彩涂钢板经纽威公司在内的多方验收合格,并早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苏净公司已经无需赔偿或维修。涉案彩钢板施工的时的国家标准还没有对彩钢板中热镀锌或者热镀铝提出重量和厚度的要求。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并且已使用14年之久,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目前仍然正常使用中,完全达到或超过了普通彩涂钢板的合理使用寿命,根据宝钢公司回复函也超过了同时期宝钢公司等级较低的彩涂钢板的使用寿命。二、涉案屋面彩涂钢板目前状况无维修必要,也无法进行维修。1.纽威公司已自行维修处理。如果维修要将纽威公司已经委托第三人喷涂的油漆等全部打磨铲除,这样做既不经济,也不科学。2.诉讼过程中,纽威公司擅自在部分涉案屋面上安装了大量太阳能电池板,导致无法进行屋面的除锈、喷涂维修。苏净公司、建鑫公司对纽威公司安装电池板完全不知情。3.电池板基本是覆盖全部屋顶,而该类电池板质量大,足以证明涉案屋面彩涂钢板承重能力大,屋顶结构安全。纽威公司安装电池板后,完全改变了涉案屋面的设计承重标准、使用环境,苏净公司不应该、也不适宜在此情况下再对屋面进行维修。三、屋面彩钢板属于建筑工程,当中的屋面分部并不属于地基分布,也不属于主体结构分布,屋面保修年限只有五年,不能套用整个建筑的设计年限作为彩钢板的合理使用年限。纽威公司认为施工企业应当对建材负责更换、维修、加固,以保证建筑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这与我们国家确立的保修制度和维修基金制度相违背。四、采用差价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符合实际情况,相对公平合理,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避免诉累。涉案屋面彩涂钢板为合格产品,已使用十多年,纽威公司企图推倒重来,对苏净公司是极不公平的。纽威公司既然已经在涉案屋顶增设了大量太阳能电池板,证明了屋顶质量的可靠性,也排除了更换、维修的可能性。一审中,纽威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一会要求更换,一会要求维修。要求维修的标准也时而变化,甚至一方面要求维修,一方面又认为影响环境,不能由我公司现场喷涂维修作业,导致本案一直无法及时判决。一审判决采用差价方式对纽威公司进行赔偿,符合实际情况,是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综上苏净公司请求驳回纽威公司的上诉请求。
纽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鑫公司、苏净公司更换其原承建的纽威阀门一期、二期厂房钢结构彩钢屋面或赔偿相应损失(暂按200万元计,实依评估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建鑫公司、苏净公司承担。在庭审中,纽威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建鑫公司、苏净公司赔偿纽威公司应急维修费用合计3075898元,并对其承建的纽威阀门一期、二期厂房钢结构彩钢屋面进行修复(更换、维修、加固等)至宝钢产彩钢板质量标准(镀锌层双面每面重量≥90克/平方米,涂层厚度标准≥20/8微米)或赔偿修复(更换、维修、加固等)费用及监理、检测、配合、保护措施、停工停产等费用暂计两百万,实际以评估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6月23日,纽威流体公司与建鑫公司签订《纽威流体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一期新建厂房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签约书、签约前补函、投标须知、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招标答疑等。合同签约书约定由建鑫公司承包纽威流体公司一期新建厂房工程,工程面积约为35435平方米,总价款为25304736元(不包括指定分包暂定价)。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中第25条工程竣工及缺陷保修责任约定,本工程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为五年;第30条逾期等违约、赔偿中约定,若本工程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质量经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评定未达到投标承诺,则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工程造价人工费的15%的违约金。招标答疑中约定,彩钢板屋面为单层镀锌彩钢板,彩钢板应为宝钢产。建鑫公司将一期工程中屋面钢结构分包给苏净公司,双方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面积为32087.9平方米,工程承包价为6952300元,工程付款办法为合同签订即付合同价的20%,钢构件开始进场安装三天内付合同价的30%,钢梁吊装完成50%工程量后三天内付合同价的10%,彩板安装完毕三日内付至合同价的70%,2006年1月25日前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在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分季度付清。
2006年8月3日,纽威流体公司与建鑫公司又签订《纽威流体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工程(二期)合同书》,约定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签约书、签约前补函、投标须知、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招标答疑等。合同签约书约定由建鑫公司承包纽威流体公司二期新建厂房工程,工程面积约为56472.3平方米,总价款为3728万元(不包括指定分包暂定价)。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细则中第25条工程竣工及缺陷保修责任约定,本工程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为五年;第30条逾期等违约、赔偿中约定,若本工程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质量经专业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评定未达到投标承诺,则总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工程造价人工费的15%的违约金。招标答疑中约定,彩钢板板型采用角弛-Ⅲ760型,彩钢板指定选用上海宝钢产品。建鑫公司将二期工程中屋面钢结构分包给苏净公司,双方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面积为55718平方米,工程承包价为1136万元。合同还约定,工程付款办法为每月上报钢结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付至总合同价的70%,余款一年内分期付清,质保金为5%,两年内付清。屋面保修五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期工程于2005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于2007年2月4日竣工,于2007年2月8日验收合格。纽威公司亦支付完毕全部工程价款。
另查明,2006年9月22日,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同意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纽威流体公司,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纽威公司。
2015年,纽威公司发现一期、二期工程彩钢板屋面出现锈蚀。同年11月3日,纽威公司邀请苏净公司就屋面生锈问题进行反馈沟通。会议中,参会各方确认屋面彩钢板合同要求使用的彩钢板为上海宝钢(角弛Ⅲ-760型),并确认一期厂房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06年7月,二期厂房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07年10月。会议还提到涉案七幢厂房的红锈现象,但并未达成一致的修复方案。
为了核实一期、二期工程屋面的彩钢板是否为宝钢产品,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7日函至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公司),要求对一期、二期工程屋面彩钢板是否为宝钢产进行认定。2018年6月20日,一审法院组织各方至工程现场进行取样,取样钢板是1号、3号、4号、6号厂房,参与取样的纽威公司与苏净公司均同意1号厂房的取样结果约束一期1号、7号两幢厂房,3号、4号、6号厂房的取样结果约束二期2号、3号、4号、5号、6号五幢厂房。2018年7月24日,宝钢公司复函,载明1号厂房彩钢板上/下表面镀锌重量分别为72/72,正/背面涂层厚度分别为16/7,3号厂房彩钢板上/下表面镀锌重量分别为21/26,正/背面涂层厚度分别为19/9,4号厂房彩钢板上/下表面镀锌重量分别为22/35,正/背面涂层厚度分别为20/7,6号厂房彩钢板上/下表面镀锌重量分别为22/21,正/背面涂层厚度分别为19/10,对应质保书的标准是1号厂房热镀锌层重量应≥90/90g/㎡,涂层厚度应≥20/8μm,3号、4号、6号厂房热镀锌层重量应≥90/90g/㎡或70/70g/㎡,涂层厚度应≥20/8μm。宝钢公司分析,根据使用时间判断,表面涂层厚度存在正常衰减。虽然涂层检测厚度未达到对应的宝钢质保书标准,但不能以此推断不是宝钢彩涂产品。1号样板的上下表面镀层重量接近,但未达到对应质保书的镀层重量标准。3号、4号、6号样板的上下表面镀层重量与对应质保书的镀层重量标准相差巨大,因此确认4块样板均不是宝钢所生产的彩涂钢板。
基于宝钢公司就涉案工程钢结构屋面彩涂板出具的检测结果,应纽威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苏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科公司)就涉案屋面彩钢板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2019年1月28日,苏科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发现4号厂房屋面锈蚀已经清理并重新做涂层,经质询原告,纽威公司称其余6幢厂房均已进行屋面维修处理。2019年2月28日,苏科公司仍向法院出具修复方案:从安全与经济角度考虑,对本工程屋面板予以现场喷涂冷镀锌漆涂层的修复方案。喷涂施工前需清理彩钢板表面浮灰,对已锈蚀的部位进行打磨除锈处理后方可喷涂涂层。修复完成后,每两年定期对屋面彩钢板进行检查并维护。鉴定意见出具后,纽威公司认为鉴定程序违规、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不符、鉴定依据错误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2019年4月9日,鉴定人员孙勇出庭,孙勇表示进行现场查看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出具鉴定报告时没有注意到设计图纸中对于镀锌钢板基材镀锌层两面的设计要求,并表示其鉴定方案是指对锈蚀部分进行喷涂修复,对于纽威公司已经自行处理的锈蚀,需要检测机构再行确定锈蚀部位。纽威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万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在鉴定人员出庭后,法院征求纽威公司、苏净公司、建鑫公司对于损失的赔偿方案,纽威公司认为加盖一层宝钢板比修复更加经济安全,纽威公司、苏净公司表示愿意就钢板价差补偿。2019年4月30日,苏科公司又书面回复法院表示修复方案涉及的范围应为一期、二期厂房中镀锌层重量、厚度不符合要求的钢结构屋面彩钢板,修复方案仅针对上表面。2019年11月11日,苏科公司将鉴定费2万元退还纽威公司。
为了了解宝钢板的使用寿命,2019年4月13日,苏净公司函至宝钢公司,要求其提供2000年初期生产的聚酯PE彩涂钢板的使用年限标准。宝钢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回函,称根据产品质保书的产品技术数据,相对应的宝钢彩涂产品是宝钢彩涂等级较低的产品,对于其使用年限,宝钢公司不做使用寿命的承诺。根据市场上宝钢同等规格产品长期使用的经验,在一般腐蚀环境条件下,同时在安装过程中未对钢板表面有损伤,使用过程中定期对屋面进行清洗、修补的前提下,宝钢同等规格的彩涂产品一般可使用7-10年左右。
苏净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纽威公司一期、二期厂房屋面实际安装的彩涂钢板与宝钢公司生产的彩涂钢板的差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9月8日,新一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一期厂房屋面彩涂钢板32508平方米,宝钢产彩涂钢板与实际安装的彩涂钢板单价差为3.83元/平方米,合计价差为124505.64元;二期厂房屋面彩涂钢板54776.4平方米,宝钢产彩涂钢板与实际安装的彩涂钢板单价差为6.2元/平方,合计价差为339613.68元。一期、二期厂房价差总计464119.32元。苏净公司支出鉴定费33250元。在庭审中,针对彩钢板差价的利息损失,建鑫公司、苏净公司认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查明,2017年5月9日,纽威公司与案外人昆山鸿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签订《2#厂房、5#厂房、7#厂房金属屋面防腐维修工程合同书》,约定由鸿坤公司对2号、5号、7号厂房屋面及天沟进行防腐处理,工程价款为1600426元。合同中约定,工程质保期五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不能出现任何锈点。后双方还达成《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因施工时发现有彩钢板锈穿,2号廊檐的彩钢板需要更换。另对一号厂房屋面及天沟进行防腐防水工程施工,施工变更增加后总费用合计2486218元。合同签订后,鸿坤公司进行施工,纽威公司支付了2365207.1元工程款,尚有质保金未付。对此,鸿坤公司出具《纽威阀门成品仓库金属屋面防腐工程说明函》,载明鸿坤公司承包成品仓库金属屋面防腐工程总金额2486218元,尚有质保金未付,到期后会向纽威公司主张。
2018年10月22日,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导电力公司)与昆山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彩公司)签订《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4.4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厂房除锈补漏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出彩公司对纽威公司二期3号(屋顶面积9234平方米)、4号(屋顶面积6480平方米)、6号(屋顶面积5346平方米)以及三期3号(屋顶面积3620平方米)、4号(屋顶面积1830平方米)、5号(屋顶面积3620平方米)、6号厂房(屋顶面积14880平方米)进行除锈与补漏施工,工程固定总价1260280元,工程质保期为十年。在庭审中,纽威公司称,其将屋顶使用权交给中导电力公司铺设光伏作为交换条件,故对二期3号、4号、6号以及三期3号、4号、5号、6号厂房进行除锈补漏的合同是由中导电力公司签订,其未支付费用给中导公司或者出彩公司。
以上事实,由《纽威流体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一期新建厂房工程合同书》、《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纽威流体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附属工程(二期)合同书》、《建筑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宝钢公司复函、苏科公司修复方案、新一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2#厂房、5#厂房、7#厂房金属屋面防腐维修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4.4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厂房除锈补漏施工分包合同》、《纽威阀门成品仓库金属屋面防腐工程说明函》及一审法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纽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一期、二期工程屋面彩钢板使用宝钢产彩钢板,这一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承担。
一、纽威公司是否能够作为追究总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体
虽然本案所涉7幢厂房的总包合同签订主体为纽威流体公司与建鑫公司,但因纽威流体公司已经被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更名为纽威公司,因此纽威公司作为纽威流体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有权追究被告建鑫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涉案厂房是否适宜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
建鑫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建鑫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指向的是建筑材料的品质,违约情节严重,一审法院的确在审理之初考虑过按照纽威公司的申请,对涉案厂房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并且实际也委托了苏科公司出具修复方案,但当时作出上述决定的前提是法院并不知道涉案厂房已经进行了维修,实际上,直至苏科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进行现场勘查时,纽威公司才承认涉案7幢厂房已经维修完毕,纽威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也确认他们得知纽威公司已经维修厂房的时间也是在现场勘查时即2019年1月28日,至此,法院方才得知涉案厂房已经维修的事实。考虑到苏科公司的鉴定程序的确存在瑕疵,在现场勘查时没有安排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另外,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相背离,苏科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时回复的将锈蚀部分进行修复的方案及后续单面修复的方案均无法达到纽威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目的:将屋面彩钢板修复到质保书载明的镀锌重量,因此一审法院对苏科公司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苏科公司也已经将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纽威公司。经过案件审理的推进,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厂房已经不适宜再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的鉴定。理由是:
1、根据纽威公司与案外人鸿坤公司就涉案厂房签订的防腐维修工程合同书以及纽威公司将屋顶使用权交给中导电力公司铺设光伏作为交换条件,由中导电力公司与出彩公司就涉案厂房签订的除锈补漏施工分包合同,实际上,纽威公司已经就涉案厂房屋面彩钢板进行了防腐维修及除锈补漏、覆盖光伏的处理,并且就工程质保期,施工方也分别作出了承诺,因此,在新的质保期间内,屋面彩钢板的质量是相对有保障的,可以满足使用目的,如果修复,探测打磨后重新喷涂镀锌的修复方案显然并不经济,也无必要。
2、涉案一期工程竣工于2005年12月,二期工程竣工于2007年2月,至2015年11月纽威公司发现锈蚀后与苏净公司沟通之时,一期、二期工程竣工均已经接近十年。而宝钢公司也明确表示,根据涉案工程备案质保书的产品技术数据,相对应的宝钢彩涂产品在安装时无损坏,定期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一般可使用7-10年左右。建鑫公司使用的彩钢板品质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是涉案厂房彩钢板也已经达到了宝钢板的正常使用寿命。
综上,考虑到纽威公司已经就厂房进行了防腐维修及除锈补漏、覆盖光伏的处理,客观上没有修复必要,另外也考虑了涉案工程屋面彩钢板的实际使用年限,已经达到宝钢板的正常使用寿命,一审法院认为,再进行修复的鉴定既不经济也不必要,由建鑫公司承担赔偿纽威公司损失的违约责任更为适宜。
三、建鑫公司、苏净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建鑫公司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彩钢板的差价损失是纽威公司的实际损失,建鑫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根据新一公司的司法鉴定报告,纽威公司工程实际安装的彩钢板与竣工备案的质保书约定的宝钢板的差价为一期工程彩钢板差价124505.64元、二期工程彩钢板差价339613.68元,上述合计464119.32元。关于利息,建鑫公司同意利息起算点按照竣工时间进行计算,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工程涉及厂房较多、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比较繁杂,考虑实际付款时间距今较为久远,双方举证均不便捷等情况,认定一期工程彩钢板差价自2005年12月20日、二期工程彩钢板差价自2007年2月4日起即自各自的竣工时间起算利息应为合理。
2、关于纽威公司支出的维修费用损失及使用权置换损失,建鑫公司的确存在违约行为,本应承担纽威公司针对彩钢板锈蚀而支出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纽威公司对涉案1号、2号、5号、7号厂房委托鸿坤公司维修,已支付及将支付的维修费用2486218元;二是纽威公司将3号、4号、6号厂房使用权置换给中导电力公司,由中导电力公司委托出彩公司除锈补漏施工,按照施工面积折算的维修费589680元(计算方式1260280元÷45010×21060)。但是鉴于纽威公司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2月竣工验收合格,至2015发现厂房锈蚀已经超过五年的屋面保修期,结合宝钢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质保书对应的同等规格彩涂产品在定期维护的情况下一般可使用7-10年左右的意见,考虑到涉案厂房在纽威公司维修时实际已经超过定期维护下的正常使用年限的客观情况,实际上,纽威公司进行维修的行为延长了涉案彩钢板的使用周期,纽威公司自身也是受益者。一审法院在损失赔偿中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建鑫公司的过错及利润情况、纽威公司的支出及实际受益等因素酌定建鑫公司赔偿纽威公司维修费用35万元。
关于苏净公司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苏净公司应当对建鑫公司上述损失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纽威公司提出的因为建鑫公司苏净公司涉案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材,申请对涉案厂房屋面彩钢板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因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多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彩钢板差价464119.32元并支付利息(以124505.64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9613.68元为基数,自2007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维修费用35万元。三、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31元、鉴定费33250元、苏科公司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合计82581元,由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58元、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净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1723元。
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苏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建筑用压型钢板的两个国家标准,分别是1991年3月颁布GB-T1275-1991标准以及2008年颁布、2009年实施的GB-T1275755-2008标准。2008年标准明确是代替的原1991年标准。对比这两个标准可以清楚看到,在1991标准中并没有镀锌涂层的技术要求。本案工程于2007年竣工,当时适用的国家标准是1991标准,因此本案所用彩钢板质量与镀锌层的重量、涂层的厚度均没有关联性,彩钢板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建鑫公司对于苏净公司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纽威公司针对苏净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于案涉彩钢板是否适用上述两份国家标准,苏净公司没有说明。2.即使施工时无相应的国家标准,也应按照行业规定和建筑惯例,在没有国家标准要求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对于彩钢板镀锌涂层有明确要求上下两面应达到270g。3.苏净公司认为其提供的钢板符合国家标准,应提供出厂证明、合格证明、质保书等,在无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其实际使用的彩钢板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纽威流体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建鑫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一期新建厂房工程合同书》、《新建厂房及附属工程(二期)合同书》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纽威流体公司已被纽威公司吸收合并,纽威公司有权继受纽威流体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根据双方施工合同及招标答疑中的约定,一期厂房彩钢板屋面为单层镀锌彩钢板,彩钢板应为宝钢产。二期厂房彩钢板采用型号为角弛-Ⅲ760型号的宝钢产品。后案涉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其中屋面彩钢板部分也提交有宝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现根据宝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发现,对应质保书标准案涉彩钢板在厚度、重量上达不到质保书标准,建鑫公司所使用的屋面彩钢板并非宝钢公司的产品。纽威公司以此主张要求建鑫公司将其承建的彩钢板修复至宝钢产品质量标准或赔偿其修复的费用。本院认为,建鑫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纽威公司主张进行修复方案鉴定及价格鉴定以确定损失,建鑫公司、苏净公司主张差价补偿及赔偿维修费用。本院认为,一审中在基于不知道纽威公司已经将厂房屋面进行全部维修的前提下,同意纽威公司修复及造价鉴定申请,并实际委托苏科公司出具修复方案。但在苏科公司现场勘查时才发现纽威公司已经对厂房屋面进行了防腐维修、除锈补漏,至此法院才知晓案涉厂房已经经过维修的事实。考虑到苏科公司的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出具的修复方案与委托鉴定的目的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对于苏科公司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纽威公司上诉主张应在苏科公司修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因纽威公司已经将屋面彩钢板进行了防腐维修、除锈补漏、覆盖光伏,也维修过程中也更换了部分彩钢板,维修工程施工方也做了新的质保期承诺,屋面彩钢板的质量有了相对保障,重新进行再修复已经无必要,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另外,根据宝钢公司的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备案质保书的产品技术数据相对应的宝钢产品,在安装无损坏,定期维修保养的情况下使用年限为7-10年,建鑫公司提供的彩钢板产品在品质上虽达不到合同约定,但自工程竣工验收至发现锈蚀与建鑫公司沟通时已经使用近十年,也已经达到了宝钢板的正常使用寿命,故本案不再进行修复方案及造价鉴定。
关于价差损失,建鑫公司因提供的产品并非宝钢产品,对于价差应当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根据新一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纽威公司案涉工程实际安装的彩钢板与竣工备案质保书中约定的彩钢板价格差合计464119.32元。纽威公司对于新一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价格鉴定认证错误,但新一公司、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合理充分,纽威公司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对于鉴定报告予以推翻,故本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纽威公司的维修损失,本院认为,建鑫公司提供的产品品质不符合约定,对于纽威公司的维修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纽威公司的举证,其维修损失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纽威公司对1、2、5、7号厂房委托案外人维修产生的费用2486218元,另一部分是纽威公司将3、4、6号厂房屋面使用权置换给中导公司,由中导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除锈补漏施工,按施工面积折算维修费569680元。但鉴于纽威公司的厂房自竣工验收至发现彩钢板锈蚀,已经超过了五年屋面质保维修期限,结合宝钢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质保书对应的宝钢产品的使用寿命为7-10年,纽威公司维修时案涉彩钢板已经超过了定期维护下的宝钢产品正常使用年限,纽威公司维修实际上也延长了案涉彩钢板的实际时间,维修施工方也实际承诺了新的维修质保期,考虑上述情况,结合纽威公司的维修费用、合同履行情况、建鑫公司的过错、纽威公司实际受益等因素,一审酌定建鑫公司赔偿纽威公司维修费用35万元也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苏净公司因系实际分包方,应对建鑫公司在本案中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纽威公司上诉主张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五十年年,即使建材使用年限已到,建鑫公司作为施工企业也应当对建材负责更换、维修、加固以保证建筑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或承担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屋面质保维修期为五年,纽威公司主张建鑫公司对于屋面建材承担五十年的更换、维修、加固或赔偿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纽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7元,由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黄学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