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1财保88号
申请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9785X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楼358。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葛士良,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葛士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30000元的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葛士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3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发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庞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