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3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9785X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 号楼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59947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112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26 821.7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2幢42号1-19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10号1-10、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8号1-8、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9号1-9、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6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4、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7不动产,已于(2022)浙0203执3992号中轮候查封,因(2022)浙0203执3992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本案被执行人破产,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处置上述房产不利于案件审查。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张 磊
执 行 员 **炯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