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3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9785X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2YD68Y)。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一单元20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130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青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3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