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的展览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将欠款给付完毕,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执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闯
审判员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