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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6民初8311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浚河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平邑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