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8民初1626号
原告:临沂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蒙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蒙阴县。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临沂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