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02执467号
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
你与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立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215000元,并承担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的利息损失433872.03元。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9640元,执行费14550元。
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悦珂珂、常志军
联系电话:03552037934
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
邮编:04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