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石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02民初1491号
原告: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清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治市东大街甜水巷129号1号路5单元701户。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金石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53号五层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石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计3650.5元,由原告长治市航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