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3民初168号
原告: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口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