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奥运匹克星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桥西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窑子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杨春明,局长。
再审申请人***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桥西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7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付款视政府财政部门拨付情况支付”为由,认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不能成立。2.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给付利息。3.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欠付民营企业工程款违反政府禁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并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被申请人逾期给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给付利息。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两份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均约定为“视区财政拨付资金情况付款”,该约定属于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因再审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桥西区农委可能出现迟延付款的情形,故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再审申请人未提交其何时主张欠款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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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达峰建筑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