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执恢601号
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6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车辆、证券(含股息红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型保险情况;并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拾柒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申请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立案执行后,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6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宋炳坤
执行员 于 滨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