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0号A座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连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七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6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2018)辽0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彬
执行员***
执行员*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