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2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长征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连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陆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合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山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