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3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
法定代表人:郭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开发区公交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瑞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75149.99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在地址。经向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释名,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地址。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各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告知释明,申请执行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明确表示待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树安
执行员  刘 峰
执行员  周 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