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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08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523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郝云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瑞平,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885.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东
代审判员  马 伟
代审判员  张公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