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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1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聊执字第460-1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负责人:潘清亮,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于素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素平,山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信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素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进行了财产查询。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聊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