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缔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5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缔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032590-X
法定代表人**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3844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缔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就申请人申请的债权11790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截止到2018年6月10日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结果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执行干警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以迁移新址,具体地址不详;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信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8年6月1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该案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其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该案我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本。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