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水源工程开发中心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聊东民初字第2215号
原告: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水源工程开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76号。
被告:**阳,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住山东省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水源工程开发中心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水源工程开发中心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市水利工程总公司水源工程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西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