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花园3号楼东7**6层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8918K。 法定代表人:宋电坤。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951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