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2122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富***花园3号楼东7**6层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8918K。
法定代表人:宋电坤。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951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英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