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087号之一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息陬大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52910。
法定代表人:齐士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6.8元,由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