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曲阜市舜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81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阜市舜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等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审结。该案(2016)鲁08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