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81民初3469号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大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52910。
法定代表人:齐士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终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9526623C。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德法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所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合同;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拖欠原告债务无力偿还,双方商议:将万达公司整体转让与原告用于折抵债务,并于2018年9月签订合同,继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2019年5月20日,曲阜市环保局责令万达公司停业,并贴上封条。此时原告查询得知:万达公司于2017年8月5日被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将万达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村委会,没收建筑物、罚款22.8万元。2018年6月28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曲国土资执罚字【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在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之前,该公司即面临着建筑物被没收,土地被退还,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即将关停的前提下,仍隐瞒事实真相,将公司转让与原告以折抵债务。今原告诉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合同,敬请曲阜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撤销于2018年9月所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都属实。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公司整体转让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曲阜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关于责令停产的通知、封条照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综合质证情况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对其用以证明公司整体转让合同无效和应予撤销的观点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当时案外人孔德喜为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其女儿孔明)并任法定代表人的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目的是通过公司整体转让折抵欠原告的债务。合同约定,甲方整体转让其所经营的该公司的全部股权,由乙方收购;公司股权转让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甲方的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由其100%控股该公司,具体的受让人(股东)由乙方指定,受让人以变更后的公司工商档案为准;合同生效后,按照双方清点、签字确认的《资产明细表》进行交割,交割完成后,双方应签署《资产交接清单》,甲方对涉及原公司经营的一切事宜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对公司的特殊事项尽到审慎的告知、提示的义务;甲方的债务,孔德喜、刘涛、孔明名下欠款甲方负责,其他债务根据财务报表列支清单由乙方负责,不列出的乙方不负责,并对乙方接手后产生的损失和影响保留对甲方追责的权利;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整体移交公司资产,并确保移交的公司资产权属无瑕疵,双方核实的资产明细移交无遗漏,确保厂区租赁合同顺利签订移交,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应确保其在本合同中的保证、承诺条款,以及提供的本合同附件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接手经营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0月21日对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11月12日将股东变更为张彬和杨超,变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先为杨超,现为孟凡文,股东变更情况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原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资质等全部资产、资料于2018年10月初全部交付给了原告,因化工企业的特殊性,转让后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销,前述转让的资产事实上仍在该公司名下。原告接手后,先后将杨超、孟凡文派驻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和管理,原告为转让后的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另查明,因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化工厂,2017年8月5日,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曲国土资执罚字【201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息陬镇小终吉村村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228000元。经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鲁0881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3月30日,曲阜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曲化安转办[2019]1号《关于责令停产的通知》,责令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即日停产,并于2019年5月20日在生产车间张贴封条。现仍处于停产状态中。
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孔德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理由是其故意隐瞒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处罚的真实信息,有重大过错,其隐瞒行为直接决定原告是否出资购买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由孔德喜实际控制并任法定代表人的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也进行了实际履行,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移交给了原告,该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已变为原告,而非孔德喜,该公司的股东也变更为原告方的人员,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亦由原告派驻的人员负责,原告实为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现在的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已非《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签订时的公司,二者虽公司名称未变,但已发生了本质的区别,《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已不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且《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中也约定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甲方)应对公司的特殊事项尽到审慎的告知、提示义务,并约定甲方应确保合同中的承诺、保证条款等真实合法、确保移交的公司资产权属无瑕疵等,否则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如认为孔德喜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而导致其受损的话,其可依《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孔德喜主张违约责任,基于同样理由,原告要求追加孔德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德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庞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