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81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曲阜市舜鑫工艺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曲阜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曲阜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曲阜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八日
书记员史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