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阜市舜鑫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356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