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3095号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大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529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02240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银府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