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436号
申请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大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529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申请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汶上县南站镇农村饮水工程项目部工程款中的16021.2元。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汶上县南站镇农村饮水工程项目部工程款中的16021.2元。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