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087号之一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息陬大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52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6.8元,由原告曲阜市飞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