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开发服务中心

***与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374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园林绿化开发服务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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