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20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黑020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黑02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在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在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70690122000006689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9,361.95元(包括执行费11,776.0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涉案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账号:081021010********。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在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70690122000006689号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执9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书记员 国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