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财保5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广场××号楼××**××层××号××号楼××**××层××号××号楼××**××层××号××号楼××**××层××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137685.1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广场××号楼××**××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广场××号楼××**××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广场××号楼××**××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亨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广场××号楼××**××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