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物校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1288号。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董事长。
齐齐哈尔市南苑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的案件众多,执行内容均为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黑0202执119号案件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