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申字第00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焦作办事处。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43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焦作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岳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