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山执字第004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欠申请人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