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民终23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41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21)新27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21)新27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88元,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审判员 沙    仁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