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淼,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逍,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再审申请人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鄂11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申33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2023年5月8日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1)鄂11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及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2元,共计7848元,由湖北金鲨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严 怀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 莹